【注釋】
申請人向海外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地區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地區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另一種是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協議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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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單一國家注冊只在單個國家受到保護,馬德里商標在馬德里成員國內都可以受到保護。
A:馬德里商標注冊是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這一國際間的協定進行注冊保護。申請人可以通過一次注冊,在選取并且注冊成功的成員國全部受到保護。缺點是各個國家文字不同,海關稽查起來比較困難,商標受保護的力度就比較弱,所以更適宜戰略性覆蓋保護。 單一國家注冊由于申請人是把商標遞交給申請國當地商標局去直接申請,保護力度當然是最強的。假如需要注冊國家比較少,并且都是商標重要出口地的話,單一國家注冊是比較好的選擇。
A:1、準備申請書件;2、向商標局國際注冊處提交申請書件;3、國際處進行形式審查;4、提交國際局進行形式審查;5、國際局可頒發商標國際注冊證明;6、指定國審查;7、指定各國核準保護。
A:1)馬德里注冊需要基礎申請,歐盟注冊不需要; 2)在時間方面,順利的情況下,通過馬德里指定歐盟注冊比直接通過歐盟申請注冊完成所需的時間長。馬德里注冊指定歐盟的申請前期需要經過層層轉交才能到達各歐盟成員國。 3)在注冊證書方面,通過馬德里指定歐盟注冊成功后,國際局不會頒發相應的注冊證書;而通過歐盟直接注冊完成后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將核發注冊證作為商標的權利憑證。 4)在費用方面,通過馬德里指定歐盟的費用要比直接通過歐盟申請的費用低。
A: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擁有我國國籍。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A:1.國際局如果在商標局收到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收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日;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后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實際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國際注冊日; 2.國際局通知各指定國家的日期為審查起算時間,馬德里純協定書國與既是協定又是議定書國的審查時間為自通知日起12個月;馬德里純議定書國審查時間為自通知日起18個月。以上審查期限僅指各國的審查周期,個別國家在審查周期完畢后會進行異議公告,第三方仍然有可能提出異議;
A:分兩種情況: (1)從國際局收到后期指定文件并通過形式審查的日期視為后期指定日期,保護期從各指定成員國核準保護日起算(個別成員國按照后期指定日期起算)至國際注冊有效期屆滿日。即保護期限短于10年; (2)申請人在后期指定時在提交文件中選擇該后期指定的生效日期從原國際注冊日有效期屆滿日生效,則保護期從各指定成員國核準保護日(個別成員國按照原國際注冊有效期屆滿日起算)至下一個有效期屆滿日。
A:商標國際注冊獲準5年之內,國際注冊與國內注冊存在依存關系。 如果商標國內注冊的部份或全部權利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則該商標國際注冊所產生的權利也將部分或全部不再享有。在此期間,如果商標在本國的注冊被撤梢,則該商標在其它各指定國的注冊也將隨之撤銷,只有在國際注冊滿5年之后,商標在本國的注冊與其它指定國的注冊才是獨立的.即國際注冊滿5年后,商標所有人所屬國對商標的任何判決,才不對國際注冊產生影響。需要指出的是,商標所有人所屬國對商標注冊的撤銷并不能自動導致該商標國際注冊的撤梢,只有應商標所有人所屬國商標主管機關的請求,國際局才會撤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