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通用名稱?
在我國申請注冊商標不能使用通用名稱,那什么是通用名稱呢?如何判定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呢,地域標準是什么,時間標準又是什么?下面由外推網為您詳細介紹。
1、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可以看出通用名稱可以分為:
(1)法定的通用名稱,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范性文件確定的通用名稱。
(2)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指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2、判定通用名稱的地域標準
(1)以全國范圍作為地域標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可見,在全國范圍內或者全行業內被相關公眾所認可的名稱為通用名稱,對此,基本達成共識。
(2)以特定地域范圍作為地域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3、判定通用名稱的時間標準
(1)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如果申請時不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雖在申請時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經不是通用名稱的,則不妨礙其取得注冊。
(2)一個商品(服務)名稱是通用名稱還是特有名稱并非是一成不變的。因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形成或喪失可能隨著時間和地域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并非一成不變。
相關法條鏈接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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