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的價值
閑置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途徑取得商標專用權后,從未使用或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新注冊商標在被使用之前也屬于閑置商標。
注冊商標被閑置的原因
1、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須辦理移轉手續,否則,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法人的終止,主要是指商標注冊人因其合并而產生的法人終止的法律效力,而不是通常所說的企業注銷。在合并中,如果商標注冊人被吞并,法人終止,應當由注冊商標的承受人即合并后的法人向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但是由于繼受人或承受人不辦理移轉手續,又無人申請注銷,因而使該注冊商標長期處于閑置狀態。商標轉讓
2、商標注冊人經營范圍變更。商標所有人因為經營活動的范圍發生了變更或變化,導致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載體不復存在,從而使注冊商標處于閑置狀態。
3、企業改制和破產。企業改制主要有改組、聯合、兼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改制后的法人必須按規定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但是,由于法律知識的貧乏和對商標意識認識不到位,一些改制后企業和破產企業的清算組并未按規定辦理注冊商標移轉手續,致使注冊商標處于閑置狀態。
4、商標注冊人的“名存實亡”。一些企業多年未參加工商年檢,也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參檢的企業不得再從事經營活動,但其法人資格或經營單位資格仍然存續,按照《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只要該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時間未超過三年,即不構成撤消的理由,因此導致一些商標閑置。
5、商標制度原因。我國注冊商標的注銷權和撤消權屬于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除注冊商標法定期限屆滿,未續展和續展未獲批準及商標注冊不當等情況商標局可以依職權注銷和撤消外,其余都為商標持有人申請注銷或撤消。但注冊商標被注銷或撤消的發現機制沒有有效建立,致使注冊商標處于閑置狀態。
閑置商標轉讓的價值
閑置商標的資金成本主要包括兩項:1)商標的設計費用。商標可通過自行設計、委托他人設計、招標等方式獲得,一般來說費用由幾百元至數萬元不等。2)商標的注冊費用。包括注冊費及其他程序所需費用,一般來說,目前申請一件普通商品商標的費用是2000元左右,而經多程序獲準注冊的商標,所花費的查詢費、代理費、注冊費、駁回復審申請費、異議申請費、異議復審申請費等,則需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商標這種無形資產具有稀缺性,更具有排他性(珍貴性)。特別是當商標名稱取材于著名景觀、詩詞典故、歷史名人等文化資源時,由于文化資源與物質資源一樣,是歷史積淀下來的,短期內不可再生,因此這種有開發潛力(即獲利潛力)的商標是有限的,可以說注冊一個就少了一個,具有稀缺性;而且商標不允許重復注冊更凸顯了它的排他性、唯一性、珍貴性。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商品(與服務)越來越豐富,而給產品(或服務)命名更是變得越來越困難,要設計制定一個有開發潛力而又不重復的品牌名稱(如目前的服裝商標)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由于商標的獨占性和使用價值(有獲利潛力的商標)的稀缺性,使閑置商標的價格是在價值判斷的基礎上,由受讓方的購買欲和支付能力決定,而與一般生產價格或產品價值所決定的價格不同。換言之,與價值決定論比較而言,更傾向于價格的供求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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